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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30%以上的购房款收据需要哪些证明?

  在宁波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30%以上的购房款收据是重要的申请材料之一。以下是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1.购房款收据

  《浙江省宁波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收款收据》:首付30%以上的购房款收据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2.购房合同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由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

  3.身份证明

  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4.户籍证明

  本市户口簿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居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暂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5.婚姻证明

  结婚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经济收入证明

  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及一份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征信授权文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签署的个人征信授权文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异地的,借款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材料准备充分: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申请延迟。

  及时关注政策变化:公积金政策可能随时调整,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访问其官方网站获取最新信息。

  合理规划还款: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选择贷款额度和还款方式,确保按时足额还款,维护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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